驻英国使馆举办2023年“欢乐春节” 新闻发布会******
中新网1月19日电 据中国驻英国大使馆微信公众号消息,2023年1月17日,2023年英国“欢乐春节”系列活动新闻发布会在驻英使馆文化处举行。来自英国科学博物馆、伦敦爱乐乐团、伦敦华埠商会、英国国家海事博物馆及格林尼治皇家天文台、布里斯托市政府、泽西岛政府、爱丁堡市政府、爱丁堡旅游局、欧亚交流协会、皇家威尔士音乐与戏剧学院、中英国际音乐节、英国中国美食节和伯明翰、曼彻斯特等地的十余家活动主办方代表,以及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广播电视总台、CGTN、中国日报、人民网、环球时报、欧洲时报等媒体记者与会。
新闻发布会首先播放了杨晓光临时代办的致辞视频。他代表郑泽光大使和中国驻英国使馆向2023年“欢乐春节”活动在全球的启动表示热烈祝贺,表示“欢乐春节”是传承中国传统文化的庆典,是东西方文明交流互鉴的盛会。近年来英国各地持续开展丰富多彩的“欢乐春节”活动,其秉承的4H理念(Hope、Home、Harmony、Health)受到了在英民众的广泛认可,加深了中英两国人民的相互理解。2023年,希望通过“欢乐春节”这一全球品牌,中英两国将能够增进交流,扩大合作,推动双边关系取得新发展。
使馆新闻发言人、公使衔参赞毕海波主持发布会。文化处公使衔参赞李立言介绍了2023年英国“欢乐春节”活动整体情况,驻伦敦旅游办事处主任薛伶出席了发布会。李立言表示,今年全英“欢乐春节”系列活动遍及伦敦、爱丁堡、伯明翰、布里斯托等8个城市,由近20家政府部门、友好团体和文化艺术机构主办,集中在春节前后一个月开展大小近百余项活动,内容十分丰富。这些“欢乐春节”活动的举办不仅有助于增进英国民众对中国文化艺术和旅游资源的深入了解,彰显东西方文明交流互鉴的魅力,而且有利于促进两国民间友好,推动中英关系健康发展。
2023年,英国“欢乐春节”系列活动在疫情后首次以线下活动为主,并打造了“伦敦+”模式,即以伦敦为中心,覆盖伯明翰、布里斯托、卡迪夫、爱丁堡、格拉斯哥、泽西岛、曼彻斯特,活动主要包括:“伦敦眼”为中国春节点亮、英国国家海事博物馆及格林尼治皇家天文台中国新年庆典、《敦煌•慈悲颂》英国首演暨伦敦爱乐乐团新春音乐会、特拉法加广场中国春节庆典、英国科学博物馆“科学春晚”、重庆美食文化海外推广体验等系列活动,伯明翰“肖荻与友中国新春系列晚会”,布里斯托市政府兔年新春活动,卡迪夫、伦敦和格拉斯哥“沈洋新春音乐会”,爱丁堡中国新年音乐会及中国新年灯光秀、爱丁堡中国新年庆典,泽西岛政府春节庆典,曼彻斯特春节活动,中英国际音乐节线上活动等。
发布会上还播放了著名钢琴家、2023“欢乐春节”文化大使郎朗专程为本次活动发来的视频贺辞,各主办机构代表分别介绍了准备开展的春节文化活动情况,媒体记者进行了现场采访。英国皇家伯明翰音乐学院钢琴系教授肖荻最后还演奏了《春节序曲》《浏阳河》等大家耳熟能详的中国民族乐曲,将现场嘉宾带入了喜迎兔年新春的热烈气氛中。(完)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