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西南至东盟铁路通道重要组成部分弥蒙高铁开通运营******
中新社云南红河12月16日电 (记者 缪超)云南弥(勒)蒙(自)高铁16日开通运营。该条高铁北连南(宁)昆(明)高铁,南接昆(明)河(口)铁路,是中国西南地区出境至东盟国家铁路大通道的重要组成部分。
弥蒙高铁位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境内,线路北起南昆高铁弥勒站,经弥勒市、开远市,南抵蒙自市红河站,全长106公里,设计时速250公里,全线共设弥勒、竹园、朋普、开远南、红河5座车站。
弥蒙高铁开通运营初期,铁路部门将安排开行动车组列车,昆明南站至红河站最快69分钟可达,红河州境内弥勒、开远、蒙自等三地可实现半小时通达。铁路部门将根据客流变化情况动态调整列车开行方案。
据悉,弥蒙高铁的开通运营,将进一步完善滇东南路网结构,极大便利沿线民众出行,助力旅游等产业发展,对支持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完)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